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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申超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251987********,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温县**镇**村**排。被告人申超帅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8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超帅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郑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申超帅、卢某某、甘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兰某某等人组成“押钥匙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漳州、龙岩、福州、宁德、莆田、厦门、甘肃庆阳、青海西宁、山东临沂等地成立“分公司”,开展押钥匙贷业务。该业务以“低利息、零门槛、手续简易、押钥匙不押车”为诱饵引诱他人前来借款,诱骗借款人盲目签订含有“特别约定条款”的违约条款和2倍违约金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车辆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仅记载有借款人信息而部分内容故意留白的相关协议20余份。同时,以“公司规定”、“行业规矩”为借口收取保证金、平台服务费、GPS安装费、家某某等费用,克扣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高债务。在还款过程中,以“违反合同”为由,单方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使用被害人交付的备用钥匙秘密将车开走。随后,以“拖车公司”第三方身份联系被害人到公司“谈判”。为顺利使被害人交付违约金和拖车费,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纠集社会人员入股并负责贷后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以变卖车辆为要挟,以显示纹身、强硬态度、指责、辱骂等手段向被害人施某某,并索要借款金额1.8倍至2倍的违约金和高额拖车费。至案发,该组织共讹诈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5879328.43元(币种,下同),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郑某某、黄某某欲在甘肃省庆阳市开展押钥匙贷业务,指派被告人申超帅开展市场调研和选址,并在庆阳市**楼设立“庆阳小咖”车贷公司。被告人申某某为总监,负责招收业务员、贷后拖车、谈判和公司全面工作。甘某某负责验车、安排师傅安装GPS和拖车。盛某某负责拖车和谈判。至2018年2月,该公司采取“押钥匙贷”模式讹诈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嵇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申某某30余名被害人保证金、家某某、安装GPS费、流量费和违约金等共计423329.6元。

其中,被告人盛某某、申某某等人以“违约”为由讹诈被害人赵某某4230元,因被害人赵某某未支付而未得逞。至案发,被害人赵某某甘***荣威车(价值100000元)无法追回。

2019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申超帅经电话联系到南平邵武市**站门口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申超帅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等11人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甘某某、盛某某等56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申超帅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微信群聊记录、利润表、日记账等电子证据;

6.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超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签订“套路合同”,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并采取威胁方法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计人民币423329.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超帅参与的数额中计人民币4230元,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申超帅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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