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8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来到邵东县荷花社区**酒店*楼****人寿保险公司找唐某某欲谈感情的事,唐某某不愿商谈,****人寿保险公司员工郭某某见状阻拦被告人申某某,被告人申某某前打了郭某某一耳光,随即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申某某持匕首将郭某某捅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受伤致胸壁穿透创,肋骨骨折,多处腹部创,回肠多处破裂穿孔,肠系膜多处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前臂创,左侧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照片、郭某某的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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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4页,讯问申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现场监控视频1张。
3.证人名单:唐某某、彭某某、尹某某;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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