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鹤壁市**小区。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月29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殴打别人,2010年11月12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被害人罗某某家门口,因要账问题与罗某某发生纠纷,申某某驾车(无牌照)将站在车旁的罗某某撞到轿车引擎盖上,后加速驶离现场,申某某明知罗某某在车引擎盖上仍驾驶车辆转弯致罗某某从车上摔下右脚受伤。经鉴定,罗某某右侧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申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雨霞
李超只
2020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个(视听资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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