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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5时30分许,申某某的妻子魏某某、继子魏某某、母亲章某某三人在滑县**乡**路口摆地摊时,因摊位占地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魏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打架,魏某某与章某某上前拉架未果,章某某便打电话将其儿子申某某叫至现场。魏某某将魏某某拉开后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申某某来到大武庄路口后,一边辱骂一边朝张某某走去,走到张某某跟前,便用拳头对张某某实施殴打,二人扭打在一起后被拉开。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滑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已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2.被告人申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MRI检查报告单,河南省滑县中医院影像中心 CT检查报告单,安阳市中医院影像中心 CT检查报告单;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魏某某、魏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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