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小组*社,现住芒市**路*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在其前妻排某某住所芒市****路*-**号门口过道,用菜刀将其前妻排某某的现任男友骆某砍伤。经鉴定,骆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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