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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县,住四川省巴中市*******社,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和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了铁塔组立施工协议,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了架线施工协议。该两项工程于2017年12月份完工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正常使用。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多次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工程有限公司借支款项共计1964506元。被告人申某某借支款项1964506元并非全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工程有限公司得知后,随即就联系了该项目的包工头申某某对接此事,被告人申某某表示暂时没有钱支付其工人工资,为此被告人申某某向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并委托该公司帮其垫付给工人部分工资,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多人次的“借款及委托付款协议书”,因此广东*****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2月9日在惠州市公司办公室帮申某某垫付发放给其班组农民工工资了98611.6元,被告人申某某现场给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写下欠条并承诺2018年3月30前将所欠公司付清,在写下欠条后2018年3月30日内,该批次被欠薪工人多次联系被告人申某某讨要工资,申某某均以要按照欠条上的日期为准付钱,到了2018年3月30日后被告人申某某就不再接听工人的电话,之后电话就关、停机,微信也不再登陆,断绝一切和工人的联系方式,就此失联,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五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46721元。2018年7月26日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申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8年7月26日向申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求其10天内核准并支付清何某某、周某某等人被欠的工资,并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某某,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申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县公安局长赤派出所詹某某警官到被告人申某某家中送达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给申某某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被告人申某某当时不在家中,故将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申某某住宅门口,达到了通知他本人或家属的目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被告人至今仍不支付十五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申某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欠条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及张贴照片、邮政单据、结算明细表、结算情况说明表、施工结算表等书证;2.证人杨振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15人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五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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