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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强奸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4********,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街道办事处**中街12号,现住登封市**路与**路路口**安置小区*期*号楼***号。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8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用谎言将被害人吉岁平诱骗至登封市**路与**路交叉口**安置小区*期*号楼**号自家卧室内,采用暴力手段,违背被害人吉某某的意愿,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吉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吉某某陈述;3、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youpian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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