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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某某****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起,营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组织他人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斗牛”,每把桌面赌资1000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庄家赢钱比例的10%抽头。赌场地点不固定,其中在城关镇建新北路三里村液化气站附近申某某租赁的房屋内赌博1次,申某某获利500元场地费。

2018年4、5月份期间,申某某、洪某某(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加入该赌场参与分红,其中申某某和吕某某共同占30%的股份。赌场先后在霍某某城关镇龙腾村桑某某(已判决)开的龙泉浴池、龙腾村吴某某(已判决)家、霍某某石店镇郑塔村庞某某(已判决)开的天香饭店、石店镇周某某(已判决)家、城关镇徽商大市场A1-120门面内和龙腾村吴某某家开设。申某某参与期间,赌场共开设约20场,抽头渔利30000元以上,其中申某某非法获利约10000元。

2019年12月10日,申某某到霍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雁

检察官助理:刘司晗

2020年7月8日

:1.被告人申某某(151564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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