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申某某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于2016年10月11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9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先后在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阳光学府西门胡某某家门面房、独山镇红街陈某某家老房屋、独山中学附近一废弃房屋等三处场地开设赌场共计约60场,每场参赌人员约20人、抽头约500元,共计获利约3万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申某某在独山镇博亚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记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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