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0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申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公寓与他人(另案处理)商议后,将自己名义开户的4套银行卡(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饭店)售卖给对方,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查,深圳市****有限公司账户涉及刘某某、王某某等多人被诈骗案件,该涉案银行卡涉及资金额人民币2975501.8元;深圳市****有限公司账户涉及万某某、开某某等多人被诈骗案,该涉案银行卡涉及资金额人民币2802427.53元;深圳市****有限公司账户涉及李某某、任某某等多人被诈骗案,该涉案银行卡涉及资金额人民币4917525.67元。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