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排**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范某某、薛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在万全区五赐线贾贤庄村路段查酒驾时,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4F677面包车被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后将申某某带至警车上,之后申某某逃跑。辅警薛某某、范某某将其追住并控制。范某某将申某某带回警车过程中,申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踢踹范某某的右腿,将范某某甩倒在地后又挣脱逃跑。后张某某与刘某某一起将申某某控制。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工作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薛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申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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