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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车牌为云******箱式货车至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高新大道高家庄路段,因该车辆系强制报废且属于脱检状态,触动电子监控后预警。昆明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接到预警指令后指派巡逻民警陈某某及辅警吴某某对该车辆进行查缉。当日14时50分许,民警陈某某及辅警吴某某在高新大道与梁峰路交叉路口发现预警车辆,随即拦下检查核实,在交警表明身份,要求申某某将车辆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过程中,申某某为逃避处罚,当场启动车辆强行前行六百余米,致使民警陈某某挂在其驾驶室门上无法安全下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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