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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50********,瑶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森林防火期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其弟妹卢某某、侄女申某乙、侄外孙申某丙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村狮子岭老虎冲口尼姑地为其去世的家父扫墓并擅自在坟前用火烧钱纸,因大风将烧燃的钱纸吹到了墓外旁边的杂草,致使杂草着火燃烧,大火蔓延到狮子岭松树林,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其中林地7.1公顷(公益林地2.6公顷、商品林地4.5公顷),林种为国外松、马尾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火灾损毁林木核实鉴定报告及失火地形图、林权证及到户情况、林业事务中心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蒙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森林防火期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火而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损毁林木面积达7.1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检察官助理:付周龙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797****、1346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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