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57分,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某某大界线自南向北逾越中心双黄线行驶超越在前行驶车辆至海纳中央公园小区路段时,遇戴安某某驾驶鄂A****H号小车在前行驶至事发地点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从送检的申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某某**镇**号**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38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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