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工业园宿舍**号楼***户。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岙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岛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申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25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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