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城关镇滨河路7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豫BN1242的白色 “大众”牌小型轿车, 沿兰考县中山南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考城路与中山南北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时,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 实测值为186mg/100ml,后将申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鉴定意见为: 送检申某某血样(W2011510) 检出乙醇, 含量为204.3mg/100ml。
被告人申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申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靳炳乾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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