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7********,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申某某驾驶冀T*****小型轿车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帆大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申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随后民警将申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申某某的血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果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汝涛
检察官助理:李志在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检察起诉卷各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