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沙湾镇国道212线394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将被告人申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38mg/100ml。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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