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行政村**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50分许,申某某驾驶蒙J*****力帆牌小型面包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和谐路与富强街交叉路口(人行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申某某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4.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现场酒精检测单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7)人员信息;

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12月27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