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行政村**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镇**街**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50分许,申某某驾驶蒙J*****力帆牌小型面包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和谐路与富强街交叉路口(人行门前)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申某某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14.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现场酒精检测单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7)人员信息;
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12月27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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