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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住镇雄县**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当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21时51分,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镇雄县**路南大桥红绿灯路口时,追尾朱某某驾驶的云******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l6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1至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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