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排**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路**号院,无业。2004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5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电子街恒大绿洲小区附近出发沿电子街由西向东行驶,后左转驶入坞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坞城南路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5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