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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申某某于2010年3月冒用公民何某某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700********(后变更为62283701********)的信用卡。2010年4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间,申某某使用该卡刷卡消费和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23708.83元,至今未还款。

2.被告人申某某于2012年7月冒用公民何某某的名义,向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15700********的信用卡。2012年7月28日至2014年3月5日间,申某某使用该卡刷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232781.23元,至今未还款。

3.被告人申某某于2012年9月冒用公民何某某的名义,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339280********(后升级为40339380*********)的信用卡。2012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间,申某某使用该卡刷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24410.38元,至今未还款。

4、被告人申某某于2014年2月冒用公民何某某的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以刷卡取现、消费的方式,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89959.99元,至今未还款。

2019年3月12日,民警在本市****酒店抓获被告人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等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透支不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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