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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因本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持该驾驶证至本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江干交警执法管理中心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审核结论、人民警察证、扣押清单附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伪造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37******)。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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