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0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园**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义和巷路口遇巡逻民警盘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警号为04***的假警官证一本,并发现手机中有大量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经查,武汉市公安局出具证明,武汉市公安局在编人员中无姓名申某某此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伪造警官证及文书照片、证明;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4.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5.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申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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