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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0)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村口西侧时,与其前方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卢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卢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申某某让途经此处的同学王某某拨打120抢救伤员,自己拨打122报警。后卢某甲经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卢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卢某乙等人证言及查获经过;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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