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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乡**村,现住海东市**新区**小区**楼**单元**楼西,系海东市**县红**乡**锅炉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3时25分许,申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牌小型轿车沿海东市**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东132M处时碰撞路上行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海东市平安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3时40分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证人李某某、安某甲、周某某、安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3张、行车记录仪内存卡1枚。

  6、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发生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安良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行车记录仪内存卡1枚。

  3.起诉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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