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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5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于同年8月19日不予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C*****号洛嘉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开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滨区乐花牡丹苑西33米处时,遇被害人高某某骑金泰美牌两轮自行车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审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正三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致使豫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左后部及高某某肢体相接触,造成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申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申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审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莉 

2020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申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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