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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申某某,男,1972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2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虞城县站集乡x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NP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站集乡麦仁村侯庄北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申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20年3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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