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镇**村**组。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1********,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组**栋**房。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在慈利县***乡**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骥达牌CT125T-12S摩托车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7年5月,被告人申某某以给被害人段某某购买二手汽车为由,收取段某某购车首付款及其它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元,申某某没有给段某某购买二手汽车,将其中的2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段某某察觉被骗后要求申某某退钱,申某某仅退还给段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申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长忠
检察官助理:何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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