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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闫某甲非法侵入住宅、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屯**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月2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于2018年6月16日1时许,酒后到东明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赵某某家中,叫嚷并拍打赵某某卧室房门,要求赵某某开门,因邻居闻讯阻止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证人沈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赵某某陈述;6.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闫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镇**村至**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南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证人闫某乙证言;5.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闫某甲未经许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其家中;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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