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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诉〔2017〕1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捕前住左某某**镇**街**排**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6日被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榆次区**街**宿舍,中共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因琐事在左某某宏远广场将李某殴打致伤。经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外伤致腰椎2、3、4左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主动到左某某公安局辽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李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英

2017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甲、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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