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申某某(小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嘉祥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巨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8月9日退回巨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同年7月11日补查完毕后重报,该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完毕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申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申某某经与田某某、徐某甲(均已被判刑)等人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巨某某**镇、嘉祥县**镇等地设立赌场组织赌博,并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田某某、徐某甲等人,在巨某某**镇**楼村徐某甲家设立赌场,由徐某甲联系放哨人员徐某乙(另案处理),田某某等人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看守所对过的加油站集合,并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被告人申某某放高利贷,郭某某、孔某某、郝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康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申某某、田某某、徐某甲等人分配。
2.被告人申某某在上次组织赌场后的次日晚,再次伙同田某某、徐某甲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巨某某**镇**楼村徐某甲家设立赌场,参赌人员与上次一致。
3.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田某某、徐某甲等人,在嘉祥县**镇**楼村一农户家中设立赌场,田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看守所对过的加油站集合,并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被告人申某某放高利贷,郭某某、孔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康某某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申某某、田某某、徐某甲等人分配。
4.201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申某某伙同田某某等人,在嘉祥县**镇**村一农户家中设立赌场,田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看守所对过的加油站集合,并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被告人申某某放高利贷,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孔某某、刘某乙、康某某、杨某某等人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申某某等人分配。
二、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经与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巨某某**街道**镇、**镇等地5次设立赌场组织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在巨某某**街道**镇饭店北一鸭棚里设立赌场,并联系参赌人员,张某乙提供赌具、安排人员放哨、接送参赌人员,康某某、齐某某、王某某、大吃、田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孔某某、孙某乙、孙某甲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分配。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德硕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巨某某**镇**庙**楼村一农户家设立赌场,康某某、陈某某、齐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大吃、田某某、聂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姚某某等十余人参赌。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巨某某**镇**庄一农户家设立赌场,康某某、陈某某、齐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田某某、聂某某、高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参赌。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巨某某**镇**庙**楼村一农户家设立赌场,赵某某提供赌具,康某某、陈某某、齐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聂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姚某某等十余人参赌。
5.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乙等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在巨某某**镇**庄一农户家设立赌场,康某某、陈某某、齐某某、郝某某、王某某、聂某某、孔某某、田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火山、姚某某等十余人参赌。
三、被告人康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康某某经与高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巨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4次设立赌场组织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某某等人,在巨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一农户家中设立赌场,孙某某联系场地、购买赌具、安排放哨人员,被告人康某某及孙某甲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饭店集合后,由孙某某、齐某某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高照放高利贷,陈某某、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乙、姚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康某某、高某某分配。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某某、齐某某等人,在巨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庄一农户家设立赌场,孙某某联系场地、安排放哨人员,康某某、齐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饭店集合,后由孙某某、齐某某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高某某放高利贷,齐某某、郭某某、郝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乙、田某某、姚某某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由康某某、高某某、齐某某分配。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某某、齐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巨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一农户家设立赌场,陈某某、齐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姚某某、郝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参赌,抽头渔利由康某某、高某某、齐某某分配。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某某、齐某某等人,在巨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北头一农户家设立赌场,孙某乙联系场地,孙某某安排放哨人员,被告人康某某、孙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到巨某某**饭店集合,后由孙某某、齐某某开车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地点,高某某放高利贷,陈某某、齐某某、郭某某、孔某某、孙某某、孙某乙、姚某某、郝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使用牌九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由康某某、高某某、齐某某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郭婷婷、陈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康某某供述和辩解;4.巨某某公安局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赵某某、康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9月23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申某某现居住于嘉祥县**镇**楼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巨某某**街道**村**号。被告人康某某现居住于巨某某**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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