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旺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卓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绰号“莲喜”,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排**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绰号“小眼”,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申某某、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申某某、路某某在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五月期间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在卓某某十八台镇北学堂、九苏木、黄旗滩等自然村开设赌场,多次以“掏宝”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路某某伙同申某某在开设赌场上收取赌资,并为赌场望风,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检测报告;
(3)被告人路某某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抓获经过;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20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申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申某某、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申某某现被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路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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