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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费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95号 

1.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街**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镇**组**号,住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路**巷**号**幢**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成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申某某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被告人申某某从广西人(另案处理)处收购两只平原巨蜥,并将两只平原巨蜥以人民币2000元出售给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又将两只平原巨蜥向何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两只平原巨蜥在何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1500元/条。

(2)2019年12月,被告人申某某从“D某某”处以人民币1900元收购一条泰加蜥蜴,并将该条泰加蜥蜴以2320元出售给何某某。何某某将该条泰加蜥蜴出售给丁某某。该条泰加蜥蜴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特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1500元/ 条。

2、被告人申某某、缪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申某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球蟒一条,并将该条球蟒以人民币2200元出售给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将该球蟒寄养在申某某家,委托其代为出售。该条球蟒在申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球蟒为有鳞目蟒科的球蟒,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 条。

3、被告人费某某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被告人费某某从“龍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400元购买球蟒一条。该条球蟒在费某某处被民警查获。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条。

(2)2019年4月,被告人费某某从刘某乙(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700元购买球蟒一条,并将该球蟒寄养在申某某家,委托其代为出售,后该条球蟒在申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球蟒为有鳞目蟒科的球蟒,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 条。

4、被告人费某某、刘某甲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被告人费某某从被告人刘某甲处以人民币2500元收购球蟒一条。该条球蟒在费某某处被民警查获。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条。

5、被告人费某某、黄某某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被告人费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收购一条红尾蚺。该条球蟒在费某某处被民警查获。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条。

6、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

(1)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从“宁某某”处购买一条网纹蟒。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将该条网纹蟒以人民币3000元出售给赖某某(另案处理)。该“网纹蟒”在赖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济价值为5000元/条。

7、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向徐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球蟒1条。该条球蟒在徐某某处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物种列入《涉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条。

8、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被告人缪某某从“德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700元购买球蟒二条,缪某某将其中一条球蟒寄养在申某某家,委托其代为出售。该条球蟒在申某某处被民警查获。另处一条球蟒在缪某某家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球蟒为有鳞目蟒科的球蟒,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为5000元/ 条。

2019年05月0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被挡获。

2019年05月09日,被告人费某某因公安机关传唤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配合调查。

2019年06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成都市郫都区**镇**路附近被挡获。

2019年0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公安机关传唤前往其工作的医院配合调查。

2019年07月01日,被告人缪某某因公安机关传唤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壹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至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费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申某某联系电话:1818090****;费某某联系电话:1818192****、1995035****;刘某甲联系电话:1731302****、1771143****;黄某某联系电话:1814004****;缪某某联系电话:180114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补充侦查1卷。

3、被扣押动物部分寄养在成都传新赞化养殖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拾野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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