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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蒋某某、区某某、贺某某、袁某某、陈某、李某、谭某某、喻某某、李某某等十人赌博、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212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12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05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绰号“*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11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田边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501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906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以德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5070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居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070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红星居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又名刘*,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9041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以德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05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富乐镇法本村委会***村。2001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4日以被告人申**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蒋**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区**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贺**涉嫌赌博罪、以被告人袁**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陈*、李*、谭**、喻**、李**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罗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申**长期纠集被告人蒋**、区**、贺**、袁**等人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放贷,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要赌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蒋**、区**、贺**、袁**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1、聚众赌博、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和非法放贷、非法讨债的违法事实: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申**、蒋**、区**、贺**、袁**等人先后在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新厂村、舍迫村委会小石岩村、土冲村委会下土冲村、丫落村委会小丫落村、法乃村委会干桃树村、罗平县城罗平大酒店、东大门酒店、罗平北站、万达路铁路小区、贤士街、富源县雨汪等地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放贷,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索要赌债。

(1)20103211040分,被告人申**、蒋**伙同龚**到罗平县老厂乡丫落村委会小丫落村向刘**讨要赌债,并对刘**进行殴打。被告人申**、蒋**及龚**于2010年 3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

(2)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申**、蒋**、区**、贺**等人在罗平县老厂乡新厂村申**家中聚众赌博,叶**受申**邀约多次参与赌博并欠下申**数万元赌债,被申**、蒋**、区**、贺**等人多次威胁讨要,其父亲先后代其偿还申**赌债4万元。2011年10月24日17时许,叶**在罗平县北站吃饭时被区**等人找到,因叶**没钱还,被告人区**等人强行将其带至罗平县森林公园背后对其进行威胁、殴打,致叶**耳膜穿孔,后又将其带至罗平县原复烤厂旁边食堂内逼迫其找人担保,于当日21时许才让其离开。经鉴定,叶**的伤情为轻微伤。

(3)2012年期间,被告人申**、蒋**、贺**等人在罗平县老厂乡新厂村申**家中聚众赌博,袁**受申**邀约参与赌博,欠下申**赌债五万四千元。后申**、贺**等人到袁**家索要赌债,袁**共支付申**四万九千元。袁**的学生杨*听说此事后,认为申**等人赌博不正规,在老厂一中门前街上遇到申**等人时,要求申**等人减免袁**债务,被申**、蒋**、贺**提关公刀进行追撵。

(4)2009年8月17日晚,申*受被告人申**邀约到罗平大酒店与申**等人赌博,欠下申**90000元赌债。201831413时许,被告人申**得知申*回到老厂乡后,邀约被告人袁**等人驾车到罗平县九龙街道补者村路上拦截申*驾驶的车辆,向申*讨要赌债,对申*进行威胁、殴打,后将申*带至老厂乡新厂村、老厂信用社,逼迫其还款、写借条,申*被逼取款18000元支付给申**并写下70000万元的欠条,至当日17时许才让其离开。

(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申**、袁**及钟**等人到富源县雨汪一赌场内赌博、放贷,向参赌人员郭**放贷二十万元(每一万元收取500元利息),后采用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向郭**索要赌债。

2、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申**邀约蒋**、区**等人到罗平县老厂乡摩龙烟站“帮助”林**卖烟时,违反烟叶收购秩序,未按规定排队,强行拖烟包进预检室,因踩踏着刘**家烟包与刘**发生争执,被告人申**、蒋**、区**等人遂对刘**及其子刘**进行辱骂、殴打,并用刀杀伤刘**。经鉴定,刘**的伤情为轻伤,刘**的伤情为轻微伤。

3、其他违法事实:

(1)20129420时许,被告人申**邀约被告人蒋**、贺**到罗平县老厂乡法乃烟站找烟站负责人郑**,以自己之前到烟站卖烟郑**不给面子为由,对郑**进行威胁、殴打。 被告人贺**于2012年9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已执行)。

(2)20111718时许,徐**在罗平县万达路银源招待所索要住宿发票时与申**前妻刘*发生争吵,被告人申**、区**遂对徐**进行殴打。经鉴定,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申**、区**于2011年6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三日(已执行)。

(3)2018322日中午,被告人申**被告人袁**及钟**到罗平县老厂乡找老厂新街开发商李**商量购买宅基地,听李**说申**家把一小区通道锁起来不让通行,被告人申**答应帮其劝说。后被告人申**、袁**及钟**、李**去找到申**,因申**未答应其要求,被告人申**、袁**遂对申**进行殴打,致申**肋骨骨折、牙折断,经鉴定,申**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18101021时许,被告人申**邀约被告人蒋**及梁*到罗平县城皇城国际KTV门口处找李*讨要赌债, 与李*及其父亲李**发生口角,双方持械相互追撵打斗,后申**驾车去冲撞李*时,车辆撞到骑自行路过的黄**自行车上,致黄**自行车损毁。

(5)20181019日22时许,被告人蒋**酒后因与其妻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驾车至中源酒店门口红绿灯处时将车停在红绿灯路口,持仿军用多功能铲到妙音KTV内找寻其妻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KTV管理人员发生撕扯,被他人抢走铁铲后又拨出跳刀恐吓劝阻人员

(6)2019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蒋**与张**等人到罗平县腊山街道聲皇KTV唱歌,后张**的朋友去找张**,张**另行开房间与朋友唱歌,蒋**认为张**“不够意思”,与张**发生口角,后伙同他人对张**进行殴打。

二、被告人申**、蒋**伙同其他被告人(非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的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申**、陈*、李*、谭**、喻**伙同王**(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在罗平县腊山街道三江街王**、申**所开麻将室、罗平县中源酒店、 罗平县曦城酒店、云贵路赵**家、九龙街道旧州村张**家等地,以 “斗牛牛叼三批跑得快等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万元。被告人蒋**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被告人李**在赌场内“放水”,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刘**、叶**、申*、申**、郑**等人陈述; 2.证人袁**、吴**、杨**、刘*、杨**、何**、李**、刘**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蒋**、区**、贺**、袁**、陈*、李*、谭**、喻**、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蒋**、区**、贺**、袁**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申**、蒋**、区**、贺**、陈*、李*、谭**、喻**、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蒋**、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区**、袁**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蒋**、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被告人申**在伙同被告人蒋**、区**、贺**等人聚众赌博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区**、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申**在伙同蒋**、陈*、李*、谭**、喻**、李**聚众赌博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陈*、李*、谭**、喻**、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申**、蒋**、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申**在伙同袁**非法拘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喻**、谭**、李**、贺**、区**、袁**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蒋**、区**、贺**、袁**、陈*、李*、谭**、喻**、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申**、蒋**、区**、贺**、袁**、陈*、李*、谭**、喻**、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17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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