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潘某某等9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伊川县人,户籍在伊川县**镇**村,住洛阳市**路**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汝阳县**镇**家属院。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河南省汝阳县人,户籍在汝阳县**镇**村,住汝阳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宜阳县人,住宜阳县**镇**村。200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办事处**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洛宁县人,住洛宁县**乡**村**组。2018年12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户籍在商丘市睢阳区**镇,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滨**路**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朝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常某某、李某乙、姚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春天,被告人潘某某和申某某(已判刑)预谋不考试掏钱办理C1驾驶证后,申某某组织康某某(已判刑)替考。然后康某某按照申某某安排参加了C1驾驶证四个科目的考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2、201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乙和被告人申某某预谋不考试掏钱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后,被告人申某某组织被告人姚某某替考。然后被告人姚某某按照被告人申某某安排参加了C1驾驶证四个科目的考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临时身份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申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3、2017年9月,张某某(已判刑)联系申某某(已判刑)找人替考机动车C1驾驶证后,申某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甲替考。然后被告人李某甲按照申某某安排参加了C1驾驶证四个科目的考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和被告人申某某预谋不考试掏钱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后,被告人申某某和被告人常某某预谋替考事宜。然后被告人常某某按照被告人申某某安排参加了C1驾驶证四个科目的考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乙、常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李某乙、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5、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和申某某(已判刑)预谋找人替考机动车C1驾驶证后,申某某组织董某某(已判刑)替考。董某某按照申某某安排到孟津县参加C1驾驶证科目二的考试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2018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和申某某(已判刑)预谋不考试掏钱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后,申某某组织杜某某(已判刑)替考。然后杜某某按照被告人申某某安排到孟津县参加C1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时被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案综合证据:(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2)证明材料;(3)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常某某、姚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姚某某、李某甲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王某乙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常某某、姚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常某某、姚某某、李某甲均单处罚金,幅度均在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均单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单处罚金,幅度在八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其他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