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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55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号,现住**镇**村**号**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长丰县**镇**村**道组**号,现住**镇**巷村**号**幢**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介绍嫖客王某某花费人民币1900元与卖淫女欧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申某某介绍嫖客李某辉花费人民币800元与卖淫女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介绍嫖客徐某柱花费人民币1000元与卖淫女欧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嫖客张某兴花费人民币400元与卖淫女刘某英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嫖客刘某某花费人民币1400元与卖淫女欧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申某某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嫖客王某某、李某辉、徐某柱、张某兴、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卖淫女欧某某、李某某、刘某英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2、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情况。

4、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5、户籍信息材料等证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番号1**/20****52)、杨某某(番号1**/20****59)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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