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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家住四川省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经他人发展,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区、**区等地利用“佰胜娱乐”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通过“全民代理管理后台”对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2861.18元;被告人王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562.29元;被告人申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942.71元。

2020年4月19日16时,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申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0日10时,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0日16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体育城**酒吧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1838811****)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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