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分公司**,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配电室内,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生活区用电,私自接入**有限公司管理维护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位于**游泳馆楼顶基站用电的电表上,秘密窃取**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电力共计人民币4万7千余元。
2019年3月19日16时,被告人申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3月19日16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公司被民警抓获。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赔偿**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人民币47152.8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缴费单、发票、谅解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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