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1.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乡**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申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2.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3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河北省邢台市隆尧监狱服刑,于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4.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县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0000元,于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
5.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自述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和申某某一同非法出境到缅甸务工,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也分别非法出境至缅甸务工,2020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也在和申某某取得联系后独自一人在他人的安排下非法出境至缅甸务工。五名被告人在缅甸相遇,因在缅甸工作不顺、工资和预期不一致的原因打算回国。五人遂在吃饭的时候商议一起偷渡回国的事情。后由被告人吕某某联系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2020年6月16日五名被告人便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安排下从缅甸走小路非法入境至中国沧源县境内,并于同日在沧源县一家足疗店休息。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五名被告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安排下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号的白色大通商务车从沧源向临沧方向行驶。6月18日凌晨3时许当车途径糯良边境派出所公开查缉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活动轨迹等书证;2.抓获经过;3.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结果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结伙从缅甸非法偷渡至中国沧源县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沧源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人员指定隔离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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