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鳌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4********,仡佬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小**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平阳县**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申某某两人经预谋后,利用自己在某某公司(位于平阳县)上班的便利,先后十二次窃取该公司一楼车间内的PPS-R7-120和F20-03NAT塑料粒子,并低价转卖给“舒良虎”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累计窃取PPS-R7-120塑料粒子229包、F20-03NAT塑料粒子40包。经认定,被盗塑料粒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671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申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某某公司现场投案,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凭证、发还清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某某公司代表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鸽

检察官助理:温继贵

2021年2月7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小**栋**单元**楼,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路**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