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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镇**庄**区**排**号,居住地为宝坻区**镇**庄**区**排**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3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月20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申某某以“立堂口儿”请神仙、为马某某治病等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共计27888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申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申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钱某某人民币共计2434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申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0500元。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申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孙某某人民币共计43458元。

综上,申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41186元;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五名被害人对申某某表示谅解,申某某家属赔偿马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辨认、扣押笔录等笔录;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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