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申易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0********,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易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申易成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汽车修理厂宿舍内换衣服时,趁同宿舍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旁的两部手机盗走。经务川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93手机及0PPOR9 PlustmA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14元。
破案后,被盗窃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田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易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易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易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易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易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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