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申时军,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号,被告人申时军1996年因犯抢劫被镇雄法院判有期徒刑4年;2002年6月27日因犯绑架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2016年5月4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时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申时军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门口向谭某某贩卖2400元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谭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毒品可疑物海洛因一包,净重9.96克,在申时军手机上提取到已支付的部分毒资2000元人民币。经鉴定,所查获毒品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申时军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 5. 辨认笔录:证人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6.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封存、称量等; 7.手机电话、微信提取笔录;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时军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时军2002年因抢劫罪、绑架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张舰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申时军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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