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申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申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申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申某,听取了被告人申某的值班律师林国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申某志至本市**镇**路**号**副食店,以在**酒店办婚宴需要香烟为由,骗得吴某某软中华香烟25条、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965元。
被告人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7965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案件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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