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满娣、许晓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村**山边利用易制毒化学物品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因缺少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和“乙醚”,刘某乙得知被告人申某某能够购买到“邻酮”,遂与刘某甲商量给10万元被告人申某某,让其帮忙购买“邻酮”。被告人申某某收钱后于一天晚上10时许在安徽省**一郊区处向一男子购买了2桶(每桶重约300斤,共重约600斤,即300千克)“邻酮”,并安排人员运送到惠州**路口后通知刘某乙接货,刘某乙则通知刘某甲安排制造毒品共犯曾某某(已判决)等人接货,并让制毒师傅唐某某(已判决)验货。该“邻酮”到货后,刘某甲等人则让制毒师傅唐某某制造毒品“K粉”。2012年5月,该制毒场所被公安机关捣毁,现场缴获制毒物品一批,其中在现场查获的蓝色塑料桶提取的制毒物品检出“邻氯苯基环戊酮”成分。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的“邻氯苯基环戊酮”,重300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