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申开学,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芷菡,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成绍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开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开学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申某某、申开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6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云南籍被告人申开学联系贵州省桐梓县的刘某某准备交易毒品。3月28日凌晨,申开学邀约被告人申某某前往贵州运送毒品,并允诺给其两万元报酬,还让申某某再找人负责开车。当日凌晨3时许,申某某电话邀约申开伟,称带其出去找钱。当日上午申开伟驾驶云A7****越野车与申某某一同到申开学家。当日中午,三人从申开学家出发,申某某受申开学安排乘坐申开伟驾驶的车辆前往泼机镇冷水洞附近的河边在一名男子(待核实)手中拿到毒品,并将毒品用透明胶布捆绑在左右两侧腋窝下。申某某返回车上,指示申开伟根据其提供的目的地开启导航前往桐梓县“盛世桐城1号楼”。被告人申开学驾驶云A8****号牌宝马车与申开伟驾驶的越野车间隔保持10公里,在前方探路。申开伟根据申某某指示驾车跟随前车沿高速公路进入贵州境内到达桐梓县。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桐梓县河滨大道荣兴大厦楼下处将申开学抓获,在河滨大道老公安大楼处将申某某、申开伟抓获,当场从申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共698.37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5.6%、55.7%。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申开学、申某某、申开伟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申某某、申开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开学、申某某、申开伟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申开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开学、申某某、申开伟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申开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余航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申开学、申某某、申开伟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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