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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建东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申建东,绰号东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曾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17年12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建东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申建东伙同胡某某(已死亡)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联系好嫖客后,将卖淫女李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送至嫖客指定地点从事卖淫活动。申建东、胡某某规定卖淫女必须用其一方提供的二维码收取嫖资,不能私自外出从事卖淫活动,不能添加嫖客的微信,若嫖客给的是现金,也需卖淫女将现金带回同一管理,最后再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申建东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建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建东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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