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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屠某甲等人赌博)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申屠某甲,绰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1996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2007年9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小**幢**单元**室。2020年3月12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4********,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9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街**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198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12月因犯持有伪造的货币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99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13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号)。2011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6日特赦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1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8月25日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2********,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申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1********,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号)。2010年5月31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孟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申屠某甲、洪某某、吴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伙在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镇、横村镇等处聚众以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设定抽头规则从中抽头渔利。同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加入合伙,5月底,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至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该赌场抽头共计1万余元,至案发该赌场抽头共计17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申屠某乙、郑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5500余元;被告人孟某某、方某某负责抽头,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申屠某乙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方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叶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证人林某某、冯某某、申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孟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孟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孟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屠某甲、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孟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叶某某、申屠某乙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申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

检察官助理:董颖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申屠某甲、周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孟某某、申屠某乙、叶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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