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市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申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杭州**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申屠某甲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付某某借用南昌**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南昌**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8年1月3日,南昌**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61万元,经二次议价,最终成交价为人民币59万元。中标后,申屠某甲从重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万元的价格购得设备发往鄂州市中心医院装机,从中获利人民币30.2815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委托协议书、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函、评委打分表、转账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游某某、李某某、申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屠某甲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申屠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